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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2026-01-13  来源:残联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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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收费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40号)规定,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征收标准上限)。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收费主体:张北县税务局

计费单位:人民币元

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08年4月24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3、《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后,以发改价格规 〔2019〕2015号印发)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 〔2015〕72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河北省实施 〈残疾人就业条 例〉 办法》 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17号) 

6、《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 〔2016〕40号) 

7、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分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冀财税 〔2020〕15号) 

8、《关于推进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跨省通办” 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 〔2020〕216号) 

9、《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 有关工作的通知》 (残联发 〔2021〕16号)

10、《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收费范围:张北县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收费对象:张北县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征收方式: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另一种是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减免规定:(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监督举报电话:0313-5220977

                                                                                                                        张北县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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